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发布〈税收减免办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布告),该布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面对新的税收减免办理办法,交税人在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认识误区,应尽量避免。
误区一:
在减免税批制情况下,交税人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新减免税办法实施后,是否仍需要事先提出申请呢?关键取决于减免税事项的类别。关于核准类减免税,交税人需要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方能执行;关于备案类减免税,交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交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资料进行备案,也可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则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不管哪一类减免税事项,如未按规则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交税人都不得享受减免税。值得注意的是,万一呈现契合减免税条件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43号布告同样规则了补救措施,交税人能够在税收征管法规则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误区二:
43号布告最大亮点之一即是减免税审批制的取消,部分交税人可能会认为,今后减免税事项仅需递交资料即可完结办理。其实不然,不管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事项,税务机关都需要对交税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核准类事项,需要审核对交税人提供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备案类事项,需要审核交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只有审核通过的方能完结减免税事项的办理,如审核发现属于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契合法定形式等情况,税务机关将即时告知,交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误区三:
新减免税办理办法以还权、还责于交税人为基础,虽然简化了办税程序,但并不意味着交税人责任的减轻,相反,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交税人的责任,这也对交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请求。交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请求报送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同时,对契合政策规则条件的资料,交税人有留存备查的义务,以备税务机关后续办理查看。关于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的,交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关于减免税到期的,交税人应当自动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则进行交税申报。
误区四:
新减免税办理办法减少前置审查,税务部门将把更多精力集中在事中事后监管。交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改变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将及时开展后续办理工作,对交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除审核交税人已提交的减免税资料外,税务机关也将通过请求交税人提供印证资料、实地核查、与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和谐交流等方法,核实交税人减免税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则相一致。如发现交税人实际运营情况不契合减免税规则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则实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